2018年4月30日 星期一

依法論法:沒有說獨董要迴避

依法論法:沒有說獨董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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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8273
第 6 條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
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
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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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核准在先:
台灣大早於去年4月28日即已函請台大准許管中閔教授於2017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兼任台灣大獨立董事;
而管中閔亦於5月2日正式向校方提出兼職申請,
經層層簽辦後,當時之台大楊泮池校長於5月17日核准管中閔之兼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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