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 星期二

李俊俋說,管中閔案的爭議在於......,不是事實

李俊俋說,管中閔案的爭議在於,

第一,擔任台哥大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時,台大尚未與台哥大有合作契約,兼職也未經台大核准,明顯違法

 

第二,台大校長遴選過程未利益迴避,李俊俋說,台灣大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和同為台哥大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的管中閔間,明顯有重大利害關係,遴選過程中居然完全未告知也毫無迴避,這樣,遴選程序無瑕疵嗎?

回應:

 

第一

"兼職也未經台大核准,明顯違法"

不是事實

台灣大早於去年428日即已函請台大准許管中閔教授於2017614日至2020613日兼任台灣大獨立董事;

而管中閔亦於52日正式向校方提出兼職申請,經層層簽辦後,

當時之台大楊泮池校長於517核准管中閔之兼職申請

614日台灣大董事會,管中閔獲選為台灣大之獨立董事。

 

第二,

"台大校長遴選過程未利益迴避"

法中的三條(如下)並未規定,獨董的公司要迴避

遴委時沒異議

輸了就扯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8273

 

6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

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

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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