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12/30 連環飛刀、魚死網在-雷倩

12/30 連環飛刀、魚死網在-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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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倩

最近很多人詢問討論婦聯會的協商內容,讓我非常感動。提出的意見不論是正面肯定或痛心支持或誓死反對,都很重要;因為,至少婦聯會的處境獲得了社會關注。

今天先寫最多人詢問的三把飛刀:黨產條例、促轉條例、政黨法

過去一年多,黨產會發動的程序,包括兩次聽證會,其重點都在婦聯會是否為「附隨組織」,若認定為是,則黨產會可調查婦聯會的財產「當或不當」,並對認定「不當」者做出處分。這個部分,婦聯會大有贏面。也因此,很多人主張應該寧為玉碎、拼到魚死網破。

125日立院三讀通過了促轉條例!未來的促轉會對政黨、附隨組織(由黨產會依黨產條例認定)、及黨營機構具有高侵入性的調查權(第14-17條)、高強制力的移交檔案條款(第18條)與極嚴厲的罰則(第19條)。

接著政黨法又在126日公佈施行!該法以健全民主運作為名,對人民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設立了各種條條框框,而全國300多個政黨或政治團體,兩年內都必須依該法修訂章程調整運作,以符合該法鉅細靡遺的規定。若屆期未完成修訂、且補正期滿仍不符規定,政府就可以「依法行政」:廢止立案、解散組織(第43條)、清算財產剩餘歸入國庫(第32條)。

婦聯會目前是「政治團體」,如果不積極改變該法人身份,即適用政黨法的各項強制轉型規定

這是為什麼婦聯會沒有拒絕轉型的可能,只有槍彈、鐵鎚、與木棒的選擇。這不是婦聯會單一組織的困境,而是台灣許許多多團體都將面臨的難關!

附帶澄清一則與大局無關且極為荒謬的流言:據稱有「雷倩友人」說我是為了明年要選舉。在此鄭重聲明,絕無此事!而且若真是我的朋友都知道,絕不可能!

2017將盡,明天要去馬來西亞主持會議。先祝大家明年能擺脫困境、開創新局!加油!JL

1:政黨法第43條第2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
前項經廢止立案之政治團體,應予解散,其財產之清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2:政黨法第32條  
未經法人登記之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其財產之清算,應依章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政黨財產清算後,如有賸餘者,其賸餘之財產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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