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9日 星期六

​特偵組單位簡介

特偵組單位簡介

http://www.tps.moj.gov.tw/ct.asp?xItem=221114&CtNode=42306&mp=002

  本單元包含六小節如下:

一、成立緣由

二、組織架構

三、業務職掌

四、人員職權

五、歷史大紀

六、開拓重大弊案方向


特別偵查組設置法源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89號令增訂公布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 (特別偵查組之設置及職司案件)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10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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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緣由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為加強查緝中央地方政府高官、民代涉嫌官商舞弊及黑白掛勾等重大瀆職案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依據行政院「掃除黑金行動方案」,結合一、二審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調查員、刑事偵查員、金融局人員與賦稅署人員成立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分別於臺高檢及臺中、臺南、高雄高分檢成立四個特別偵查組。
  九十五年,立法院肯定原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之功能,增訂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將其法制化,從原來臨時性任務編組,提升成為正式法制機構,在最高法院檢察署下設「特別偵查組」,讓檢察總長親挑精明幹練檢察官,調度相關專業支援人力,組成一個能貫徹其「看守法憲,實現公益」意志的直屬團隊。俾在其直接指揮下,積極查辦涉及總統、副總統、各部會首長及上將軍階之貪瀆案件,及其他重大貪瀆、財經、危害社會法治犯罪之案件,以維護民主憲政體制,健全自由市場經濟秩序,保障國民生命財產安全,增進國人對司法信任及檢察體系之榮譽。
  為使這個由檢察總長所帶領之特別偵查組能充分發揮其功能,立法院於九十五年一月修訂法院組織法時,將檢察總長之任命方式由總統任命改為由總統提名且國會同意之方式,使其獲得「間接民意基礎」並責成其應向全體國民負責。另外,明定檢察總長任期為四年且不得連任,以彰顯檢察系統之獨立性。從一個高度透過檢察一體,由檢察總長建立一個高效能的專業團隊,指揮檢察體系全體檢察官,有系統、有組織的偵辦高官重罪案件,以符人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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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主 任:郭文東
檢察官:李海龍、蔡宗熙、俞秀端、柯宜汾、邱智宏、林宗志、杜慧玲


 

人員職權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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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官:
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二)檢察事務官:
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襄助檢察官。
(三)書記官: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四)法警:
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歷史大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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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2.03   立法院通過新增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
96.01.18  
立法院通過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陳聰明人事同意權。
96.04.02  
特偵組成立於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542樓之三井物產株式會社舊廈之內。
96.04.09  
陳雲南(兼主任)、沈明倫、侯寬仁、周士榆、林嚞慧、越方如、周志榮、朱朝亮、吳文忠及李海龍等10
               
檢察官報到。
97.01.09  
中藥商公會全國聯合會行賄立法委員案,起訴邱垂貞等8人。
97.01.17  
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行賄立法委員案,起訴蔡煌瑯等9 人。
97.11.11  
聲押陳水扁。
97.12.12  
國務機要費、洗錢、龍潭購地及南港展覽館等案偵結起訴陳水扁等14人。
98.04.09   
鄭富銘、姜貴昌、莊正、蔡宗熙、林弘政及汪南均檢察官報到。
98.05.05  
陳敏薰買官案、辜仲諒政治獻金案追加起訴陳水扁、吳淑珍。
98.09.22  
外交零用金案,起訴陳水扁等人;機密外交案(安亞專案),起訴邱義仁與高英茂。
98.10.19  
辦公處所由館前路搬遷至信義路一段3號之國防部文化營區內。
98.12.21  
二次金改案起訴陳水扁等22人;辜仲諒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起訴。
99.01.04  
蔡秋明、賴正聲及林達檢察官報到。
99.01.20  
陳聰明總長請辭。
99.04.13  
立法院通過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黃世銘人事同意權。
99.04.19   
新舊總長交接。
99.05.21  
陳宏達(兼主任)、薛維平、張進豐、林豐文、郭永發,盧筱筠、柯宜汾、陳錫柱,謝謂誠及黃裕峰檢察官
               
報到。
99.11.04 
「正己專案」起訴高院法官陳榮和等13名被告。
100.04.01 
吳昭瑩、蔡鴻仁檢察官報到。
100.04.29 
鄭深元檢察官報到。 
100.06.01 
李鴻維檢察官報到。 
100.06.01 
羅福助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偵結起訴羅福助等12人。
100.06.30 
國安秘帳案,偵結起訴李登輝、劉泰英。
100.07.20 
楊榮宗檢察官報到。
101.05.21  
偵結起訴陳前總統水扁侵占、隱匿國家機密公文。
101.07.02 
聲押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
101.10.25 
林益世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偵結起訴林益世等5人。
101.11.12 
聲押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 
102.03.08 
臺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偵結起訴被告陳玉珍等3人。
102.05.01 
陳主任宏達歸建,郭永發檢察官報到。
102.06.10 
林益世案外案,起訴中鋼公司前總理經陳o榮等6人及高雄市議會副議長蔡昌達等2人。

102.09.06  發布法務部前部長曾勇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涉嫌不當關說之「重大司法風紀事件」調查
               
結果。

102.09.14  前部長曾勇夫及陳守煌檢察長、林秀濤檢察官所涉行政不法責任,函請法務部分別陳報行政院轉送監察院
               
審議及送付個案評鑑。

102.08.29  聲押臺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

102.10.11  政府基金弊案偵結起訴被告陳O、瞿O正2人。

102.12.23 臺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偵結起訴被告胡景彬等6人。

103.04.03 檢察總長黃世銘請辭獲准。

103.04.29 立法院通過新任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人事同意案。

103.05.08 新舊任檢察總長交接。

103.9.1 檢察官鄭深元歸建。

103.9.3 檢察官張進豐、林豐文、楊榮宗、郭永發、盧筱筠、陳錫柱、黃裕峰、吳昭瑩、蔡鴻仁、李鴻維歸建。

103.9.3 主任郭文東及檢察官李海龍、俞秀端、蔡宗熙、林宗志、杜慧玲報到。

103.9.15 檢察官邱智宏報到。

104.4.2 聲押幸福人壽保險公司前董事長鄧聰。

104.7.18 偵辦偉盟工業公司炒股案,聲押賴o正、賴o志、郇o鏞。

104.7.28 幸福人壽保險公司前董事長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偵結起訴被告鄧o聰、黃o一。

104.9.15 偉盟工業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偵結起訴被告賴o正等7人。

105.6.9  偵辦國寶集團違反銀行法等案,聲押朱O榮。
105.8.17
偵辦中信金控集團違反銀行法等案,聲押吳O富、張O琛。
105.9.1 
檢察官林宗志歸建。


 

開拓重大弊案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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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9642日成立後,為積極偵辦重大貪瀆案件,經檢察總長多次召開特偵組全體檢察官會議,釐訂未來開拓重大弊案之方向,包括:
一、動態查證重點:
1
、重大司法官貪污。
2
、重大都市更新計畫。
3
、重大公共工程。
4
、重大企業貪腐。
5
、重大都市計畫(土地重畫)。
二、靜態情蒐重點:
1
、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可疑洗錢通報資料(STR)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檢報告。
3
、立法院調查(調閱)報告。
4
、立法院各委員會議事錄。
5
、監察院調查報告。
6
、審計部審計報告。
其中動態查證部分,特偵組檢察官列為優先查察、佈建之重點;靜態情蒐部分,則由具有專長之檢察事務官就相關機關移送之資料先行過濾審查、分析處理。本署已分別拜會並獲各機關首長大力支持,提供本署上列報告、資料,自10071日起展開相關作業。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10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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