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9日 星期日

​送馬英九去坐牢吧

送馬英九去坐牢吧

作者唐湘龍 | 政事觀察站 – 2017315

https://tw.news.yahoo.com/%E9%80%81%E9%A6%AC%E8%8B%B1%E4%B9%9D%E5%8E%BB%E5%9D%90%E7%89%A2%E5%90%A7-060301798.html

馬英九準備去坐牢吧。
先講結論:一、馬英九一審一定有罪;二、馬英九不會被收押;三、馬英九可以易科罰金。

馬英九如果一定要講「大是大非」,我強烈建議,如果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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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有罪,易科罰金,馬英九應該放棄上訴、拒繳罰金,直接坐牢。再把相同金額的罰金捐給慈善團體。

黃世銘的判斷並沒有錯。這件事牽涉法務部長,所以必須找行政院長。但這件事更牽涉到對行政院長有監督、質詢權力的立法院長,當然只好找總統。台灣沒有妨礙司法公正的「黃牛條款」,這是政治紀律問題。除了案件尚未完成偵結的瑕疵,黃世銘「破例」夜訪總統府,有什麼錯?

但是,檢察官,或是未來的法官,應該清楚認識一件事情:所有的通訊監察保密相關法律都是針對公務員。但總統不是公務員。總統是象徵國家,至高無上的政治存在。起訴書裡「總統的權力不能無限上綱」,這是錯的。在一個總統制的國家,除了內亂、外患、貪污,總統的權力就是無限上綱。 否則,何必給總統「刑事免責權」,卻在卸任之後,用極小的刑事罪名追殺總統。

這才是檢察官、法官在處理「和總統有關的洩密罪」時,真正該思考的問題:總統洩密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政治問題,政治處理。

簡單講,除非涉及內亂、外患、貪污,總統在職位上的作為根本不應該有所謂的「洩密罪」。以馬英九在總統職位上聽取檢察總長的報告,就算有瑕疵,也不該成罪。檢察官的起訴完全脫離對憲政的基本理解,讓自己淪為政治報復的劊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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