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日 星期一

年金-​直接砍,那就構成違約,以後政府要有集體訴訟的準備。

楊瓊華 加入 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2016919 · 

https://www.facebook.com/ncsa0903/posts/1175225785854405

 

 

看到年金改革提出個人看法,感覺結論都已經出來了,就是""一個字,

理由是財政困難没錢,領的人只好乾瞪眼

難道政府可以這樣说砍就砍嗎?

答案是否定的,爲升麽?

我們用契約的"承諾禁止違約" 概念来分析 (Promissory Estoppel; 台湾翻成信賴保護) ,先看看英文怎麽定義: Promisor makes an offer which causes promisee detrimentally relies on the promise and change his/her position,

也就是説邀约者(promisor) 提出承諾,讓受邀約者(promisee) 相信且依賴承諾的内容,改变立場開始行動

整個契约從開始行動那一刻就成立,成為一份不可撤銷的契約(Irrevocable contract)

這是契約法中,很重要的精神,没有憲法適不適用的問題,這個原則在年金籌備會要先確定!

 

再來,我們要瞭解軍公教是比較特殊的組群,他和政府有著特殊的僱用契約關係,要成立一份有效的契约,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1.邀約 (offer)

2.報酬交換 (consideration)

3.接受(acceptance)

 

三,四十年前一或者更早這個組群的每個份子,接受政府的邀約招生,参加入學考試,然後入校就讀,接受訓練,或者直接参加高普考擔任公職生涯,且相信政府在其退休之後,會提供法律保障的退休待遇,因而放棄到其他工作的機會,整個過程契約程序都已完成雖然没有報酬交換,但是契約法中承諾禁上違约可以作爲取代雖然没有明示的白紙黑字,但隱含的契約是成立的 (implied- in- law contract)

 

現在這些組群的份子有的退休了,有的還在職場,突然間政府要修改契約的條款内容(terms),要大家少領,因爲基金快破產,政府可以這樣做嗎?當然不可以 ! 爲什麽?

 

1. 首先契約修改 (Modification)必須要酬勞交換 (consideration)或對方的同意(consent), 目前看起来政府也不想徵求軍公教的同意,或者提出一個其他的替代方案作交換,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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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砍,那就構成違約,以後政府要有集體訴訟的準備

 

2. 一般契約中,一方可以"不可能" 完成 (impossibility)來不履行,條件是必須客觀上的不可能而非主觀上的不可能,因此政府可能用破產來當藉囗,一般而言契約定的時候,雙方本來就要承擔損失的風險(Assume the risk of loss),不能因為事後市場環境的變動,要求無酬勞的降價,

以會計來説:淨值=資産-負債,4, 50年前台灣幾乎無負債和資産,也就没有淨值可言,

現在政府有土地,建築物及很多的資產,不能一直講負債,而不提資産及淨值,

况且要宣告破產,條件必須負淨值,台湾目前没像希臘一樣快要破產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政府還有時間及手段去填補,經營基金

 

3. 一個私人公司要養那麽多員工,必須要有營利,那是老闆及CEO 的責任,在合法的情况下,即使跟人家下跪,擺低姿都要去做,只要訂單能拿回來。

國家現在財政有問題,那是當家的領導人要負的責任做好開源節流的措施不管你喜歡採用何種政策,我們老百姓就是要能生存,

年金改革必須把財政紀律做總體儉嚴格把關。

 

4. 年金改革必須針對不同年金的不合理條款(unconscionability)做改革,而且這個不合理必須是制定契約時候的不合理,不是現在的不合理,這個修改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最後年金虧損必須要精算出来,5, 10年或15年,

年齡的計算不能用齊頭式的算法, 75歲或80歲來算,統計學上的Normal distribution 跟樣本的採樣(sampling)要應用來算標準差及機率有多少,然後来呈現年齡的分布情况,這樣算出基金的虧損會比較精準。

 

總之,在這場年金改革運動中,可以預期是不可能有共識的會議,因為每一個人都不想被砍,但是契約的信賴保護原則,身爲軍公教者必須堅持

 

年金改革會議中,軍公教的代表先要求陳建仁確認,

軍公教是否和政府有雇用關係契約?

如果是有,那政府根據甚麽法律條文可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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