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 不孝子女 將喪失繼承權20160401
《民法》繼承編31年來首度重大修正!行政院會昨日拍板《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增訂「不孝子女條款」,兒女惡意不扶養父母,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經父母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舉證後,兒女將喪失繼承權。
對於「細姨囝仔」法律也有保障。例如近年來許多富商巨賈有居住他處的非婚生子女,在其過世後,突然出面請求繼承遺產,但大房並不知其夫有「認領」在外子女,致認領子女繼承資格被否認,而無法繼承財產,未來有權請求訴請確認並回復繼承財產,且自被侵害起15年內有回復請求權,逾期失效。
這次也增訂,坐同一班機或同一災難事故發生,第一順位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代位繼承權。例三兄弟中老二與父親同時死亡,老二子女(即孫子女)可代位繼承。另外,如果胎兒是繼承人時,必須出生後才能分割財產。
為尊重現代《民法》朝向個人財產自主分配趨勢,修正案仍保留「特留分」,若父親想多留遺產給元配的子女,不留給配偶,法律對最低特留分的規定,這次修訂從應繼分的1/2降為1/3,父母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比例亦同;但兄弟姐妹及祖父母的特留分由1/3降為1/4。
遺囑製作可用電腦打字成書面再簽名。
遇重大天災變故,口授遺囑增訂可用錄音或錄影等記錄影音方式為之;而立遺囑人因聽力、聲音、語言功能障礙無法陳述或口授時,可透過通譯來傳譯,並可錄音錄影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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