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太逼人 請特休假竟會遭資遣
2016年10月29日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1029/976793
根據《勞基法》第38條規定,
雇主要給工作滿一定年限的員工特休,
例如工作滿1年未滿3年者是7天、
3年以上未滿5年者是10天、
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是14天、
10年以上者每多1年增加1天,
最多可有30天特休假。
若雇主是非常直接脅迫不讓員工請假,
例如撂狠話稱「你不怎樣...我就資遣你」,雇主也有可能成立強制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徒刑,
但若雇主只是暗示性,則較不容易成立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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